探访浙江义乌“森林市场”:绿色生活什么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咨询公司对小月取得博士学位所负的是协助义务,且合同对博士学位的概念未作精准说明。双方解释存在分歧,应属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小月未提交证据证明咨询公司曾作出颁发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承诺,在合同中亦无该内容显示,而小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在国内学习且由国内老师授课,很有可能无法取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博士学位证书,因此本案不足以认定咨询公司具有欺诈行为并导致小月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欺诈。据此,法院驳回了小月的诉讼请求。